学前教育地方立法进程加快!《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出台
随着学前教育行业的迅猛发展,社会各界呼吁“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发展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做出重要批示,强调多渠道办好学前教育,重视解决“入园难”问题,国家层面对学前教育越来越重视。
紧跟中央步伐,各地纷纷加快学前教育立法。在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关延平对《条例(草案)》制定及推进情况进行了说明。
关延平首先提及了立法的必要性。
指出省内学前教育存在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另外,也提出了当前学前教育工作面临的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体制机制未完全建立,优质资源供给总量不足,经费保障缺口较大,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有待改善,幼儿园管理和保育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等。
随后,重点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
【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
明确了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
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规定幼儿年满三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二.
【政府和部门责任】
明确各部门分工负责,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落实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促进、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三.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公办园
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范建设进行了规范:
1. 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同级城乡规划委员会,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
2. 明确了幼儿园的供地性质和建设要求,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上施行闭环式管理,落实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
3. 明确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4. 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及办园资源不足的解决措施,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
5. 对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提出要求,规定其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防火、卫生、环保等标准。
四.
【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
规范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安全
1. 分别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的要求。
2. 落实幼儿园依法办园基本要求,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据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3. 规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成立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建立教职工大会制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 强化了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措施,规定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实施网上巡查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视频图像资料的有效性,办理校方责任保险等。
5. 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幼儿园要实行幼儿的交接、登记制度,并对监护人接送和使用车辆集中接送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五.
【幼儿入园与保育教育】
增强幼儿体质,合理安排一日生活
将加强幼儿入园和对在园幼儿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管理,作为提高学前教育工作质量的重点。
1. 要求幼儿园招生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原则接收适龄幼儿,特别规定了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并对残疾幼儿入园作出专门规定。
2. 规定幼儿园招生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3. 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增强幼儿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4. 要求幼儿园应当科学组织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环境,纠正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环境。
5. 明确了家长和社会在学前教育中的责任。
六.
【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规范教师队伍,保障教师待遇
为解决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在幼儿园教育与其他工作人员方面:
1. 规范了幼儿教师入职条件,规定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保育员应当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等。
2. 落实教师配备要求,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3. 落实教师待遇,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等。
4.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适当增加男生在教师招收、培养中的比例等。
5. 明确了幼儿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幼儿,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七.
【保障与监管】
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明确补助标准
强调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1.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保障机制,并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所占本行政区域内在园幼儿总数的最低比例标准。
2. 明确了财政补助标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同时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对孤儿、残疾幼儿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等。
3. 对民办幼儿园专门作出了相应的支持政策。
4. 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并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对幼儿园收费进行价格监管,抑制过高收费等。
5. 重点针对“园闹”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以保障幼儿、教职工以及幼儿园的安全。同时还明晰了社会各界共同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良好环境和保障的相关责任。
《条例(草案)》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是当前中国教育最大的一块短板,但也是新时期中国教育发展最快的一部分。伴随各地学前教育立法不断完善,行业正逐渐走向规范。未来,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家长对幼儿园的高要求,将推动幼儿园办学质量逐渐升高,民间办园也迎来新一轮的机遇期。